消除就業年齡歧視亟需立法
袁孝沖
彤盟匯據中視網消息:35歲以下或是45歲以下,是大家在招聘和招考信息上時常看到的一條年齡要求,無論是公務員報考、干部提拔、企事業單位招聘,大都有年齡上的限制,往往把大齡人員拒之門外,成了他們就業路上的 “攔路虎”、絆腳石,甚至有人在叫呼“我們將如何生存?”
為什么會有這種狀況?概括起來不外乎三種原因:一、用人單位沿用了年齡段界定的傳統觀念,以 “人們普遍用35歲來衡量人是否年輕”的這種思維定式,“一刀切”地認定35歲以下就是年輕人,45歲就是半老頭;二、盲目沿襲成規,“你云我云”,照搬前人設置的崗位年齡,根本不對招聘的崗位進行年齡適度性分析和價值測評,而“隨大流設限了崗位年齡”;三、用人單位利己的偏頗理念,他們認為35歲以上或是45歲以上的員工在體力、精力、知識結構等方面與“年輕人”存在一定的差距,會導致用人成本增加、管理難度增大,而沒有辯證地看待各個年齡段的“優劣點”,忽略了“用其所長、避其所短”的用人之道。
“甘羅十二為丞相,太公八十遇文王”。其實,“選用人才”對其日后創造的業績大小與年齡并無多大關系,主要是看求職者的就業能力(同時也包括體力)和品德是否符合招用要求,如何讓其在工作崗位上充分發揮能力,除此之外,都是次要的。我國禁用童工,主要是出自兒童權益保護,而并非歧視兒童。但用人單位以限齡招人,筆者倒認為有“年齡歧視”之嫌。年齡限制實際上是一種妨礙社會效率和就業公平的主觀偏見,不僅影響人力資源市場的健康發展,更是侵害了求職者的平等權、勞動權和生存權。然而,求職者要保護這些權益卻不知所措,因為目前我國還缺乏在禁止年齡歧視方面的法律法規。即使有人上了法庭,也以敗訴而告終。
說到有關禁止年齡歧視的立法,在國際上早有先例。美國1967年就禁止招聘年齡歧視,俄羅斯的居民就業法明文禁止雇主在招聘啟事中列出的年齡限制,英國甚至禁止有年齡暗示的字眼,德國在2010年就頒布實施禁止年齡歧視法,還鼓勵老年人“半負荷就業”……
而我國,尤其是在人口老齡化、延長退休年齡的大背景下,更應立法消除“年齡歧視”,凈化人力資源市場公平競爭的就業環境,讓男女老少都有平等的就業機會,不再受就業年齡歧視,真正做到“選人不拘一格,用人各盡其能。”從而提高社會總福利水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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