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老河口一“被精神病”村民訴稱維權遭遇訴訟難
彤盟匯據晨報新聞網消息:9月6日,湖北省老河口市光化辦事處老縣城村4組村民葉明達致函上級有關部門反映稱,其在就被“被精神病”一事依法維權的過程中,遭遇有意拖延判決時間、上下推諉、民告官行政訴訟案件立案難等問題,懇請上級領導明察秋毫,依法維護其正當權益。
2016年12月、2017年3月,多家媒體以《湖北省老河口市光化辦事處-“被精神病”村民維權難,誰之過》等為題,對湖北省襄陽市老河口市光化辦事處老縣城4組村民葉明達“被精神病”的遭遇進行了公開報道,在社會上引起很大反響,許多網友希望當地有關部門能夠依法辦事,給當事人一個說法。但時至今日,事情仍未得到妥善解決。
在提交給上級有關部門的一份書面反映材料中,葉明達陳述了事情經過:我叫葉明達,男,漢族,1954年9月出生,系湖北省襄陽市老河口市光化辦事處老縣城村4組村民。2003年3月6日,因兒子當兵被騙之事,在老河口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報案后處理未果。申訴人當日的報案筆錄疑被改動,簽名及指紋也不屬實。后在依法反映訴求的過程中被“被精神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當時,當地有關鑒定機構涉嫌違背科學、違背事實,出具了錯誤的“鄂刑(2007)048號”和“鄂刑(2007)052號”鑒定書;湖北省襄陽市安定醫院法醫精神病司法鑒定所(原襄樊市安定醫院司法鑒定委員會)在沒有和申訴人見面的情況下,就出具了“襄司精鑒字(2007)第61號”鑒定書。
2014年5月10日,襄陽市司法局科長雷某就“襄司精鑒字(2007)第61號”鑒定書安排申訴人見到了襄陽市安定醫院邵主任。邵主任確認說,是公安局出具的材料叫我們出具的“襄司精鑒字(2007)第61號”鑒定書,我們也沒有質疑的權利。
后經西南政法大學鑒定中心鑒定后,出具了“西政鑒字(2011)第0699號”檢驗報告書;南陽耿介法醫精神病司法鑒定所鑒定后,出具了“南陽耿精鑒(2015)第122號”鑒定書。上述兩份司法鑒定書,均推翻了“鄂刑(2007)048號”和“鄂刑(2007)052號”鑒定書,認為申訴人葉明達情感、思維、行為意志及智能活動等均在正常范圍,無精神病表現。被鑒定人目前無精神病。申訴人以事實為依據,依法證實了當地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涉嫌弄虛作假,制造冤案、假案,已涉嫌觸犯了《刑法》第305條的規定,侵犯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2行初13號,有意拖延至(2016)鄂0682行初13-1號,再不做事實判決,將這行政違法侵權賠償一案推到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中級法院本能依法作出判決,但(2018)鄂06行終31號,又以撤銷(2016)鄂0682行初13-1號行政裁定,指令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繼續審理。中院(2018)鄂06行終31號,為了減輕減少被上訴人違法行政侵犯,上訴人合法權益的職責和賠償,故意使用(行政訴訟法)第46條第2款規定確認上訴人2007年9月21日至11月27日被強制醫療,違法行政行為已過行政訴訟期,不再追究追責。中院為什么不使用(行政訴訟法)第48條規定的不過期的行政訴訟法?中院在這方面使用的法律不公,老河口市法院依據中院指令2018年7月13日繼續審理該案,至今無判決文書。
控告人葉明達在2004年就以老河口市公安局等有關行政單位工作人員涉嫌故意弄虛作假、徇私枉法,侵犯控告人的合法權益的問題,經多次控告到老河口市政法委主任章某某辦公室,要求市政法委依法查明事實,維護控告人合法權益,卻一直得不到解決。2011年4月西政鑒字(2011)第0699號檢驗報告書,以鐵的證據證實了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的基本事實,為了有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不受法律追責,而光化辦事處、老縣城村委會在某領導指使下,安排魯某祥、韓某付于2014年9月17日將控告人騙到湖北省有關司法機關說明來意,要求解決控告人的涉法涉訴問題,因辦、村陪同人員沒有相關手續(市級介紹信)不符合省級司法直接解決問題程序,控告人在要求辦、村陪同人員送市級介紹信無果的情況下才與陪同人員發生爭執,某領導又指使其下屬光化辦事處出具控告人有精神病的2014年9月19日請示報告書,再故意將沒有任何精鑒資質虛假請示報告批示到老河口市肇事肇禍,精神病人集中收治領導小組主任胡某某,指使、授意其違背科學、違背事實出具入精院,通知單編號0000477將沒有任何精神病的維權控告人于2014年9月20日再次強冤老河口市李樓衛生精院,摧殘迫害醫治,遭受非人待遇至11月27日。有關部門串通一氣故意弄虛作假,報復陷害控告人強冤精院,已涉嫌觸犯了刑法(第254條)規定,懇請上級部門依法查明事實,追究其法律責任。
2018年1月10日,控告人就老河口市肇事肇禍,精神病人集中收治領導小組行政違法侵權一案,委托湖北筑陽律師事務所,代理控告人與老河口市人民政府確認一案,以(2018)鄂筑律行訴字第0001號將老河口市人民政府起訴到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但立案庭在被告單位明確、責任人明確、證據齊全的情況下卻不接收訴狀,不出具書面憑證,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判決,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規定的(第二條第十三條)規定。2018年5月8日和2018年6月24日,控告人先后將在中級法院立案難的問題投訴到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和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要求解決民告官行政訴訟案件立案難的問題,至今無果。
最高人民法院周強院長在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指出,各級人民法院要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工作目標,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通過公正審理案件,樹立司法權威,維護公平正義。為此,懇請上級領導在百忙之中對此事予以足夠重視,盡快查明事實真相,給當事人一個滿意的答復。(尚小麗)
(來源:晨報新聞)
文章來源:湖北老河口一“被精神病”村民訴稱維權遭遇訴訟難_明周刊 http://www.mingzhoukan.com/fazhi/2018-09-07/content_6628.html?tdsourcetag=s_pcqq_aiom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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