蒼梧:聚眾阻攔合法砍伐父子倆雙雙入獄
彤盟匯據中視網消息:4月10日,蒼梧縣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對一起尋釁滋事案件進行宣判,被告人李向榮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被告人李向榮當庭表示服從一審判決,沒有提起上訴。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4年3月31日,木播村民委員會進行集體討論,一致同意將上再林場發包,并于2004年5月30日與梁名日簽訂承包合同。2016年12月3日,梁名日將上再林場的林木承包給胡越飛砍伐,并取得了林木采伐許可證。
2017年2月26日、4月12日、5月5日及5月8日,被告人李向榮和李華(李向榮之子)四次以“上再林場的權屬是蒼梧縣京南鎮木播村宕平組”為理由,多次伙同該村小組村民三十余人手持砍刀等工具前往上再林場,利用暴力、脅迫的手段阻止他人合法砍伐、運輸林木,恐嚇、驅趕砍伐工人,并將現場的物品打砸毀壞,嚴重破壞了他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蒼梧縣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向榮伙同他人無事生非,多次持械攔截、辱罵、恐嚇他人,任意損毀他人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蒼梧縣法院予以支持。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李向榮積極參與謾罵、攔截、阻止、恐嚇上再林場工作人員,在案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主要的,是主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的規定,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認罪態度較好,如實坦白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家屬代為賠償了被害人胡越飛的經濟損失,取得了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李向榮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此外,被告人李向榮之子系同案人李華,2017年12月12日蒼梧縣法院已對被告人李華犯尋釁滋事案件進行宣判,同案人李華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父子倆無視法律權威,聚眾持械阻止他人合法砍伐,最終落得個“雙雙入獄”的下場。
法理評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有上述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被告人李向榮煽動村民多次持械攔截、辱罵、恐嚇他人,任意損毀他人財物,社會影響較為惡劣。根據被告人李向榮的犯罪事實、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法院依法對李向榮從輕處罰。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 廣西蒼梧法院 嚴月嬋 張瑋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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